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立法 处理产品将享税收优惠
按照《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此外,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将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 《条例》明确,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据悉,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供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三大类16种资源可享受上述优惠。其中,《目录》的第10项明确,企业利用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的,且产品原料100%来自加工原来的,即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但《条例》也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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